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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汉沟仓库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2019-02-12

 1.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8年12月9日23:00,天津市化工轻工业公司汉沟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精萘、纯碱等化工原料及引进设备及库房3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7万元。


    1988年12月9日18:00~19:50,天津市北辰区双街乡小街村装卸队在市化工轻工业公司汉沟仓库内为该库往火车皮内装纯碱。装车任务完成后,装卸工陈某某站在库区老罩棚西侧的第一个精萘(易燃化工原料)垛的东北角下吸烟,而后在给火车皮盖苫布过程中,陈某某又站在该原料垛垛顶上吸烟,并遗留下火种。当晚23时许,陈某某遗留在垛顶的火种在苫布上长时间阴燃后,燃到苫布簇拥处时热量积聚,随之出现明火,迅速将精萘引燃,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烧毁库房3栋(建筑面积6000 m²)及精萘、纯碱、橡胶、树脂等化工轻工原料以及天津市渤海啤酒厂代存在该库的引进啤酒灌装生产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7万元。


    2.事故原因


    装卸工陈某某违章在库区内吸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某应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该矿领导对职工、民工忽视安全教育,是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侯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负有重要责任。


    陈某某明知仓库区域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却随意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酿成特大火灾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


    侯某某身为仓库主任兼安委会主任,对安全防火工作不重视,在贯彻仓库安全防火岗位制细则工作中,仅在会上布置,未进一步检查落实,以致有些职工不清楚防火细则,在工作中未尽安全防火职责,尤其在民工管理工作上漏洞较大,对装卸队民工在库区内吸烟的问题,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以致造成民工吸烟而酿成特大火灾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魏某某身为仓库业务股副股长,对安全防火工作不重视,特别是在贯彻该仓库制定的安全防火岗位制细则工作中,违背领导关于将该细则传达到全体职工的要求,未向股内全体人员传达,使职工对防火安全细则不清楚,致使有的值班人员忽视安全防火工作。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刘某某、王某身为仓库巡逻、门卫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违反规定,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在当晚20:00~ 23:00的3个多小时时间内,未进行巡逻检查,以致未能发现火情隐患。其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3.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所储存的物质的危险特性,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明火或火花。


    (2)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特别是领导的安全意识要强,在日常工作中将安全落到实处。


    (3)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