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镇内某物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一般厂房仓库内储存大量二氯甲烷、三氯乙烯、氯化氢等数十种危险化学品。
经查实,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并赚取危险化学品储存费及装卸费数十万元。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对该企业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仓储区内断电,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进行立案查处。通知当地镇政府组织人员在仓储区外拉起警戒线,组织仓储区周边企业人员疏散,加强仓储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擅自储存危化品是违法行为
针对此案件,行政执法人员释法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物流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大、涉案金额多、性质恶劣,且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周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